十堰广电讯 近日,十堰出台《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环境。
总 则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中心城区河道的整治、建设、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范围,其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柏林镇辖区为界,东、北部以市区行政辖区为界。
河道整治与建设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蓝线专项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城市区域内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不得擅自占用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废除原有防洪工程。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十堰市城区防洪规划》。
河道保护与清障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行为:
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擅自从事爆破、采砂(石)、开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
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向河道内违规排放工业污水;
河道空间利用建筑物、沿河建筑物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设立洗车点;
放牧;
种植农作物及蔬菜;
开展集市贸易;
其他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此外,《管理办法》还就管理职责、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所负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