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耿吉国 通讯员 阮晓静 陈明亮)近日,郧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梁某等4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33000元,没收非法所得6万元。
被告人梁某、王某甲、胡某、张某等系西安市某软件科技公司人员,梁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2017年,十堰市高新区某公司因负债问题急需融资。2018年6月,公司老板经朋友介绍与王某乙、李某相识,之后三人商议通过微信群吸收会员投资的融资方案,约定资金收益分成。王某乙便找到梁某,让梁某的公司开发一款销售虚拟产品的APP软件。2018年7月,王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与梁某签订了《定制系统开发服务合同》。梁某安排王某甲、胡某、张某组成研发团队,按照王某乙要求以该十堰市高新区某公司名义开发APP软件。该APP软件有域名链接、二维码等,使用该公司支付宝账户销售虚拟产品“产品链”、“资产包”。软件平台每日按入金的1.5-5%释放红利,对投资人和推广人进行返利和奖励等,注册会员达到九个层级销售模式,软件能够自动计算返利、佣金等。
王某甲研发团队在开发软件过程中,张某、胡某发现该软件可能涉嫌违法,遂向王某甲和梁某作了说明。梁某、王某甲得知后仍然要求胡某、张某继续开发该软件。
该公司APP系统平台软件开发完成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正式上网运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在王某乙等人微信推广下,全国各地2400余名投资人陆续通过扫描二维码、点击链接注册登录该公司APP购买“产品链”、“资产包”。胡某、张某按照王某甲的指示,对该APP进行系统维护,提供技术支撑。至2018年10月13日,王某乙等10余人通过APP系统吸收投资人450万元,用于挥霍,案发后不能归还。
梁某、王某甲等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郧阳区检察院遂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提醒从事相关网络服务、软件研发等行业从业人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进行从业活动时,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守法律底线,防范犯罪风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董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