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风讯(十堰融媒记者 何利)水上乐园游玩时,游客尚未起身离开水滑道终点,后方游客便被提前放行、俯冲撞击,导致人体受伤,产生数千元医疗费用。此类意外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认定涉事水上乐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赔付伤者各项损失2万余元。
2024年7月,市民小李前往某水上乐园体验“水滑道”游乐项目。当他沿滑道滑行至终点、正准备起身离开时,后续游客小张已被工作人员放行,顺势俯冲滑下,径直撞向小李,造成小李全身多处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小李本次损伤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据了解,该水上乐园水滑道入口配有专职工作人员引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必须确认前一名游客完全离开滑道后,方可放行下一名游客。事发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在小李尚未离开滑道情况下,提前放行后续游客,直接引发本次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李遂将该水上乐园经营公司诉至法院。
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事游乐公司作为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其工作人员未严格遵守游乐操作流程,未尽审慎安全注意义务,在前方游客未完全撤离的情况下放行后方游客,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该游乐公司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办案法官提醒,水上乐园水域湿滑、人流密集,游乐项目风险性较高,安全管理难度更大。经营者必须压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游乐项目操作流程,常态化开展安全提示,配齐配足应急救援、医疗救助设施,筑牢游玩安全防线。同时也提醒广大游客,游玩时务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场所安全规定,主动规避游玩风险,守护好自身人身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编辑:陈琦
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