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十堰发布最新悬赏公告

时间:2024-11-30 17:47 来源: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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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郧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内容如下:

1

被执行人:何富梅,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63号1栋1单元703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40602****。

执行案号:(2022)鄂0304执1338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04民初1025号

执行标的:本金266689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富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5371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2

被执行人:王卫华,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十堰市郧阳区白浪镇杨沟村2组7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20117****。

执行案号:(2023)鄂0304执1614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4民初1907号

执行标的:8384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卫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2325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3

被执行人:焦玉兴,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前焦岗村后焦岗198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70617****。

执行案号:(2020)鄂0304执928号

执行依据:(2020)鄂0304民初32号

执行标的:69425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焦玉兴准确下落信息,且成功实施拘留的给予奖励3000元;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2325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4

被执行人:马东东,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小细峪村6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11225****。

执行案号:(2023)鄂0304执545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4民初73号

执行标的:本金6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东东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2325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陆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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