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汪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处,1月31日,汪某被郧西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2年8月14日8时许,汪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往观音镇方向行驶,半路上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郧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汪某满身酒气,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20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进一步调查取证,汪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0.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1月31日下午,汪某被郧西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当天,和汪某一起因醉酒驾驶被宣判的还有邓某、王某、洪某等8名男司机。
在这9名被集中宣判的司机中:年龄最大的是汪某,60岁;年龄最小的是王某,28岁。在量刑裁定中,涉嫌危险驾驶罪的9人中,有1人被判处拘役2个月,5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1人被判处拘役4个月,2人被判处拘役5个月,分别处罚金1000至7000元不等。
当天下午,郧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将9名嫌疑人,集中押解至郧西县看守所羁押。(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通讯员 李茂康)
编辑:董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