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现在父母如果不好好教育子女就涉嫌违法了。
3月3日,丹江口市法院向一位疏于管教女儿的父亲,发出十堰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他好好管娃。
父亲疏于管教
女儿旷课翻墙
孙女士与顾先生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8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长女小英随孙女士生活,次女小琴随顾先生生活。
3年过去了,小琴已上初二,顾先生工作繁忙,对女儿疏于管教,小琴出现旷课、翻院墙等现象,学习成绩不断下滑。学校多次联系顾先生,要求对孩子加强管教,顾先生一直以工作很忙为由,迟迟未与学校沟通共同教育方法。
孙女士得知小琴的情况后,与顾先生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琴的扶养关系。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丹江口市法院三官殿法庭(少年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立即着手了解案情,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承办法官了解到,顾先生确因平时忙于工作,对小琴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有所忽视,也对小琴的不良行为未尽到合理管教的义务。
法官当庭向顾先生和孙女士普及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告知其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作用,对顾先生监护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疏于关心孩子等一系列监护缺失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向顾先生发出《家庭教育令》。法官要求顾先生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小琴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交流,及时了解小琴的生活、学习情况。
十堰首份《家庭教育令》
顾先生收到《家庭教育令》后表示,愿意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承担起监护未成年子女的职责,加强和女儿的沟通交流,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爱和温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和学习。
我国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让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