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擅自脱离隔离,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人自意大利乘机抵达北京,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廖某君、廖某海在登机前使用药物退烧降温,家庭成员不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6日,顺义公安分局以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开展立案侦查。
隐瞒病情出入公共场合,为什么涉嫌的罪名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实践中究竟是如何区分、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列规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对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区分违反的措施种类、抗拒行为的表现和危险性、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和情节等,正确适用罪名,做到罪刑均衡,防止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既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坚持法治原则、依法防控。”王爱立说。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两罪的适用作了规定。
“该《意见》规定,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爱立介绍,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除上述两个罪名的适用以外,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过程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提醒,“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近期,个别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举措过程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纠纷,甚至产生肢体冲突,激化社会矛盾。对此,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
“采取严格措施有助于防范疫情扩散,但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平衡。”童卫东说,各地方要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执法的精细化、人性化、科学化水平,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硬措施”引发纠纷、激化矛盾。
编辑:陈琦